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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摘录

发布时间:2024-07-04 20:24:26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一、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政策

1.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享受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吗?为引导和鼓励我省高校毕业生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及边境县基层单位就业,对符合政策条件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规〔2023〕7号)

2.对到县以下事业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的薪级工资,在未列入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高定一级,在三类及以下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高定两级,在四类及以上艰苦边远地区的高定三级。同时,按规定落实乡镇工作补贴政策、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以及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制度。

3.到基层项目就业的毕业生何时可以参加职称评定?国家基层和省基层服务项目高校毕业生服务满1年且考核合格后,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定。——《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9—的通知》(黑办发〔2017〕38号)

4.到基层就业职称评定有什么要求?对论文、论著等不作硬性要求,提高基层一线特别是脱贫攻坚一线专业技术人才履行岗位职责实践能力、工作业绩、工作年限等要素的权重。对长期在基层一线工作或作出重要贡献的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可破格晋升职称等级。——《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办发〔2017〕38号)

5.到基层项目就业的毕业生服务期满享受应届毕业生相关政策吗?国家基层和省基层服务项目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后,2年内在参加省内机关事业单位考录(招聘)、各类企业吸纳就业、自主创业等方面可同等享受应届高校毕业生的相关政策。——《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办发〔2017〕38号)

6.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工资待遇有什么优惠政策?对到县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新录用为公务员的,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的级别工资,在未列入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高定一档,在三类及以下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高定两档,在四类及以上艰苦边远地区的高定三档;招聘为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的薪级工资,在未列入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高定一级,在三类及以下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高定两级,在四类及以上艰苦边远地区的高定三级。——《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办发〔2017〕38号)

 

详细文件见附件:

附件5黑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摘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