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宣传月】双鸭山市关于支持就业鼓励创业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工作报告》任务,进一步支持鼓励大学毕业生、农村劳动力、退役军人、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群体就业创业,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创新创业,创业带动就业
(一)加大金融支持创业力度。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加强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降低创业者融资成本,解决创业者融资难问题。创业者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享受的差额贴息政策改为享受全额贴息政策,原个人承担的贷款利息部分,由政府承担,贴息部分资金由市、县级财政承担。全额贴息期限到2024年12月31日止。〔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服务中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人民政府〕
(二)扩大创业补贴范围。对于符合条件的创业主体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1.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对辖区内初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城镇转移自主创业灵活就业职工、退役军人、贫困劳动力等符合政策规定的创业主体,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5000元。对辖区内初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成功创业返乡应届(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1万元。所需资金由省就业补助资金承担。〔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2.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对辖区内在2021年至2023年期间成立的,并吸纳各类人员就业满5人,符合政策规定的初创主体,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5000元,每多吸纳1人可继续领取2000元/人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累计不超过6万元,所需资金由省就业补助资金承担,执行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3.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对辖区内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的低保家庭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等符合条件毕业生,在毕业学年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补贴标准由原1000元/人提高到2000元/人。补贴提高部分所需资金由市、县级财政承担,执行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双鸭山技师学院、黑龙江能源职业学院、市教育和体育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提供创业园区免费孵化政策。实施创业优惠政策,大学生(包含离校五年内和在校生)、就业困难群体等符合政策规定的创业者可免费入驻创业园区,同时享受免费使用办公场所、免缴供热费、物业费等政策,并为其提供创业融资、创业指导、创业培训、人才招聘、服务代办等综合性服务。所需资金由市、县级财政承担,执行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责任单位:市电子商务发展服务中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黑龙江能源职业学院、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优化就业服务,稳定就业岗位
(四)强化帮扶措施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持续开展就业帮扶,鼓励企事业单位提供高质量就业见习岗位,帮助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积累工作经验、增强实践能力,对就业见习期满后,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就业见习补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0%发放。其中,补贴70%(提高20%)部分由省就业补助资金承担,30%部分由市、县级财政承担,执行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五)通过补贴政策支持企业稳岗扩岗。为中小微企业给予“礼包”激励,实行保障性就业补贴政策,助力广大毕业生就业。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的中小微企业,给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县级财政承担,执行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六)积极调动社会各方资源服务企业用工。充分调动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就业指导员等社会资源实施用工帮扶,帮助求职者成功就业的,按职业介绍成功人数给予职业介绍补贴200元/人。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失业人员职业介绍补贴由省失业保险基金承担;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职业介绍补贴由省就业补助资金承担。〔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七)创新公共就业服务载体。恢复城市“烟火气”,鼓励各县区拓展“夜经济”就业渠道,搭建和规范创业就业平台,推进“零工驿站”建设,开展招工候工、信息推介、人员匹配、政策咨询、劳动维权等一系列公益性服务,为用工主体和“零工人员”提供对接洽谈免费场所等贴心服务,实现供需精准对接。全年完成“零工驿站”建设不少于8家。〔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
三、发挥专项资金效能,提升职业培训水平
(八)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方式。加大对高技能人才培训、急需紧缺职业(工种)培训、新业态新模式特别是数字经济领域人才培训的支持力度。充分使用职业培训补贴,对开展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的企业,按照班次先行拨付不低于培训补贴标准50%的培训补贴资金。支持企业、院校等培训主体对贫困劳动力、残疾人、退役军人开展最小技能模块的专项职业能力培训,将急需紧缺职业(工种)培训补贴标准上调30%。所需资金由省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承担。〔责任单位:双鸭山技师学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九)充分利用补贴激励职业培训。对符合条件的参加培训人员给予生活费补贴,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参保人员,给予技能提升补贴。
1.给予生活费补贴。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在参加补贴性线下培训期间,给予25元/人/天的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在参加补贴性线上培训期间给予1元/人/课时的生活费补贴。所需资金由省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承担。〔责任单位:双鸭山技师学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2.给予技能提升补贴。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单位及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参保人员,给予初级工1000元、中级工1500元、高级工2000元的技能提升补贴;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给予初级工1200元、中级工1800元、高级工2500元的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由省级失业保险基金承担。〔责任单位:双鸭山技师学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以赛促训”“以赛促创”。为进一步健全技能人才培养、选拔、激励机制,落实创新创业政策、服务企业发展、激发创新主体活力,鼓励企业参加国家和省级技能竞赛、创业竞赛,组织我市职业技能竞赛和创业竞赛等活动,着力培养一支技艺精湛、德才兼备的技能人才队伍和业绩突出、影响广泛的创业典型,为双鸭山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提供坚强的技能人才保障。
1.对获得国家一类职业技能竞赛或创业竞赛一、二、三等奖的选手(个人或团体),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获得省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或创业竞赛一、二、三等奖的选手(个人或团体),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对获得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的选手,分别给予5000元、3000元、2000元、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市级创业竞赛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的选手,分别给予10000元、5000元、3000元、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国家、省、市级竞赛奖励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双鸭山技师学院、市电子商务服务中心、各县(区)人民政府〕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制定新的政策规定,按新规定执行。